加快建立厂网分开的管理运行体制。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负责厂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按照实际处理污水的数量多少和质量优劣取得投资回报;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筹资建设市区污水排放管网,并与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厂区进水设施相联接,尽量保证应该处理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企业的处理设施,并以合同方式核定和及时足额向污水处理企业支付污水处理费。
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化。现有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在2004年底前全部改制为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都必须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和运营主体,实行企业化经营。鼓励推行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一体化运作机制,积极探索城市给水、排水系统专业化管理的路子。污水处理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独资或合资承包经营城市污水处理厂,建立新的经营机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帮助企业妥善安置分流下岗人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经营权转让或资产拍卖所取得的资金收益,要优先用于城市污水管网建设。
建立和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污水处理费是城市供水价格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水价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有利于激励节约用水、科学完善的水价格形成机制。所有规划在“十五”期间新开工建设、并经批准立项的污水处理厂,所在城市(县城)都应按照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以能够适应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基本需要来确定,有条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可适当考虑污水管网的建设和运营费用。目前城市污水处理费基本征收标准为:项目立项后生活用水0.30元/吨、工业用水0.35元/吨、经营服务业用水0.50元/吨;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生活用水0.60元/吨、工业用水0.70元/吨、经营服务业用水1.00元/吨。
各地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以及用户的承受能力,按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市自开征污水处理费起,必须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使用;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建成投入使用的,所收费用必须全部上缴本级财政。所有污水处理费都要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营,不得挪作他用。
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凡是使用公共供水的,由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由市、县政府确定收取办法。征收单位必须按月将污水处理费划入财政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或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减交或缓交,但不得免交。因减交的污水处理费而造成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缺口或营运收入减少部分由当地政府弥补。收取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基金等,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向城镇排水系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企业向城市排水系统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或其他相应的标准。企业有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自行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再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处理费可酌情减收。污水处理企业要按省环保部门会同省建设、计划等有关部门核定的收水量运行,对达不到核定收水量要求的,其不足部分按未达标对待,由当地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向污水处理企业征收超标排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