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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意见
 (皖发[2004]11号 2004年4月15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国务院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9号)精神,现就做好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取消农业税附加,继续降低农业税税率
  从2004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农业税附加。2003年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新增的农业税附加也一并取消。在全面取消农业税附加的基础上,全省再降低农业税税率2.2个百分点。取消农业税附加后,各乡镇一律撤销农业税附加专户。对已缴纳的2004年农业税附加,要及时退还纳税农户或抵缴应纳农业税。对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发生的农业税附加尾欠,一律豁免,不得追缴。已按原定农业税税率缴纳的农业税,对超过4.8%的部分,各征税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将多缴税款退还给纳税农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在农业税午征前落实到户。不得借取消农业税附加、降低农业税税率之机增加农民负担,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在严格执行取消农业税附加、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的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继续减轻农民负担。
  取消农业税附加后,省财政将设立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专门用于村组干部补贴、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补助。市、县财政原安排的对村级补助资金不得减少,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增加。对村级补助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抵税、抵债。
  二、继续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1、继续抓紧做好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运用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促进乡镇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
  2、继续积极调整乡镇、村规模。进一步加大乡镇区划调整力度,合理扩大乡镇规模,精简乡镇工作人员,转变乡镇职能。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今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乡镇区划调整任务。积极稳妥地调整和扩大村级规模,减少村组干部人数,增强村级自我发展能力。在调整村级规模时,既要严格执行政策,按规定标准进行,又要结合实际,稳步推进。省对村级的专项补助资金将与村级规模调整挂钩,以推动调整工作顺利开展。
  3、全面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按照“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全面实行以“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同时,对乡镇财政所(农税所)由县财政局(或农税局)实行垂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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