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产品生产基地技术条件;
(三)农业技术、管理技术术语、符号、代号;
(四)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要求。
第六条 制定农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
(一)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年度计划要求,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协调、审查,编制农业地方标准年度制定(修订)工作计划并下达。
(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农业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农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农业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形成标准送审稿。
(四)农业地方标准送审稿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工作也可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可会议审,也可以信函审。
(五)组织起草农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农业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信函审结论、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发布卡见附件2),并按规定报送福建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农业地方标准的编号
市农业地方标准编号由厦门市农业地方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构成。
厦门市农业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厦门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3502”再加上斜线“/”和推荐性标准代号“T”组成;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分别由三位和四位小写阿拉伯数字组成。
编号示例:
DB3502/T ×××-××××
DB3502/T——厦门市农业地方标准代号
×××——标准发布顺序号
××××——标准发布年代号
第八条 厦门市农业地方标准的编写应符合按照GB/Tl《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