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厦门市农业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质监[2004]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厦门市农业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农业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四年五月十五日
厦门市农业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厦门市农业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
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市农业地方标准是指为了提高农业(含渔业、林业、畜牧业,下同)生产和管理技术水平,对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等所制定的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 厦门市农业地方标准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四条 制定农业地方标准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推动农业技术进步;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社会效益;
(三)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四)有利于因地制宜,发展地方名、特、优以及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
(五)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六)有利于相关标准相互协调配套,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标准体系和开展综合农业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农业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
(一)农产品的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