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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市咨询委员会对承办单位提请要求咨询论证的事项应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相应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方式。
  第九条 咨询论证工作由市咨询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或市咨询委员会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市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十条 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办公室提交市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市政府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连续聘任。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10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具有政治觉悟、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四条 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应向市咨询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十五条 市咨询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对初审通过的人员,在广泛听取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十六条 对经聘任的咨询专家,由市咨询委员会录入咨询专家库,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市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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