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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4]4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已经2004年3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

        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建立把科学论证作为必经环节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市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 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咨询委员会)。市咨询委员会是市政府直接领导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本市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市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3-5人,由市政府聘任;市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研究室,具体负责市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总数为300人左右的咨询专家库。
  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市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七条 凡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先交由市咨询委员会组织咨询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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