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3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重大的政策措施,重大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等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常务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机关。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八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