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
(一)救助管理站(点)设置。我省原有的省收容遣送总站和9个设区的市及3个交通枢纽(邵武、永安、漳平)收容遣送站名称改为救助管理站,其机构、编制及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县级市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管理站,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上或流动人口在15万以上的县,确需设立救助管理站(点)的,报同级政府批准。暂不设立救助管理站(点)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指定直属部门或专门人员负责。
(二)救助管理站(点)建设。各级政府要把救助管理站(点)建设纳入当地城市基本建设统筹规划,并配备相应设施。受助人员的住所要符合基本的生活需求,保证卫生、安全;应备有必要的急救药品。对现有不符合要求的救助管理站(点)要进行整改,整改方案由本级民政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队伍和制度建设。救助管理站要加强队伍建设,实行文明救助、文明管理;要主动向主管民政部门请示汇报,自觉接受其领导和监督;要教育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
《救助管理办法》关于“八不准” 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受助人员管理、学习、作息、卫生等制度和救助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行为规范、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
(四)经费保障。救助管理站为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同级财政部门要把救助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年实际救助情况作相应调整。救助管理经费包括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点)的县(市、区),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用于救助的临时救济资金。救助任务重、财政安排经费有困难的地方,由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通过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物资,统筹用于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各级财政部门要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救助管理站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以及救助管理站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各地要根据当地生活物价水平,按照既能满足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又有利于克服救助对象依赖政府救助思想的原则,合理确定受助人员的生活标准。受助人员伙食定额定量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80%确定。各设区的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