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助人员应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受助人员待站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救助管理站,擅自离开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管理站应当终止救助。对个别受助人员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救助管理站的规章制度,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助人员,毁坏、盗窃公私财物,扰乱救助秩序,救助管理站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严重违法违规或发现其有犯罪嫌疑的,应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突发疾病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要及时送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对患传染病或为疑似病人的,要及时送收治传染病的定点医院诊治,并按规定报告疫情,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各定点医院不得拒收、推诿救助病人。为受助人员提供急救的定点医院,由当地卫生、财政、民政部门共同商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规定。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死亡的,救助管理站要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并拍照建档。对其中身份不明的,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期7天;医疗、丧葬等费用由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负担,身份不明的由流入地财政负担。受助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救助管理站要及时报告主管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离站与安置。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如患病需继续观察治疗、未查清地址等)需要延长的,应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或生活无着情形消除后必须离站。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应终止救助。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或救助期满离站时,要事先通知救助管理站,并履行离站手续,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离站,要经救助管理站同意。受助人员返回户籍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站发给流入地到目的地(县、区)的乘车(船)凭证(含区间中转)和基本伙食费。同时,救助管理站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亲属及所在地的有关单位。受助人员不返回户籍地、住所地的,原则上不予提供乘车(船)凭证。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的乘车(船)凭证应作专门标记,不得转卖。受助人员自己购票返回户籍地、住所地的,交通、铁路等部门要为其购票、乘车提供方便。
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或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籍地、住所地的,省内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点)接回,交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相关单位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向省救助管理总站报送《跨省外送人员申报单》,由省救助管理总站根据接回方向、数量统筹安排,联系流出地省民政部门接回。从外省接回的我省受助人员,由流出地的市(县、区)救助管理站接回,送户籍地、住所地交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安置。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籍地、住所地,滞站时间超过1个月的,由救助管理站主管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安置,同时报省民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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