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救助,规范管理,确保救助工作正常运行
(一)救助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实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即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向救助管理站求助,自愿接受或放弃救助,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从事生产劳动挣取生活费及返家费用。
(二)救助对象。救助管理站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正在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偶遇失窃、务工不着且身无分文、无处食宿而向救助管理站求助的人员,可在查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短暂的食宿救助。救助管理站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和救助标准,既不能让应得到救助的对象得不到救助,也不能随意扩大救助范围,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三)救助程序。救助管理站要向求助人员说明救助的对象和内容,询问求助人的基本情况,并进行登记。询问内容包括:求助人员姓名、年龄、住址,生活来源、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有无现金及贵重物品,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求助人员填写《求助人员申请救助登记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由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填写。救助管理站应在24小时内完成登记建档,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因年幼、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管理站应先予救助,再查明情况。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四)救助内容。救助管理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以下救助:能够满足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的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和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
公安、民政、卫生、交通、铁路、城管等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
(五)救助管理。救助管理站要加强对受助人员的管理,并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方式。对正常的成年人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保护式管理。受助人员应按性别、成年人与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分开居住管理,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管理站。其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管理站登记保管,在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如发现危险物品,应及时进行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理。救助管理站应组织受助人员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和遵纪守法观念,增强自助、自救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