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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8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卫生厅、编办《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
           省编办 二00四年四月)

  为贯彻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以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切实做好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要把贯彻《救助管理办法》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切实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各地对没有生活来源的本辖区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救济,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避免其外出流浪乞讨,并根据需要设立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给予妥善安置。民政部门作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帮助救助管理站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救助管理站(点)的设立(变更)、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公安机关应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求助人员身份的核实工作,对救助管理站内发生的违法案件、受助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依法处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加大《救助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卫生、交通、铁路、城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救助管理工作尽快步入健康、正常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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