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行“订单”和“定向”培训。鼓励各类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与企业和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按需定向培训。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派遣)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通过签订培训订单或输出协议,约定双方责任和权益,实现培训与输出(派遣)的良性互动。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制订鼓励措施,加强业务指导。鼓励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中介(派遣)机构合作,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进程。
(三)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积极推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充分发挥中等职业学校(技校)、农村中学和成人学校重要阵地的作用,增强办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有计划地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的普通初、高中生在毕业后进行2-3个月实用技术或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农村普通中学要按照课程计划开足开好劳动技术教育课程,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就业预备教育,有条件的农村初中应开展“绿色证书”教育。职业学校(技校)和成人学校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调整专业设置,扩大培训规模,积极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非农产业职业技能培训,为农民工进城就业创造条件。
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经过教育和培训后获得一技之长的农村劳动力,颁发《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经过考试合格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招收农村务工人员,应优先录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适当减免对农村务工人员的鉴定收费。
(四)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主动参与农民工培训工作
用人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民工的责任。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并按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的扣除标准在税前列支。
符合条件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获准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的,须相应降低农民工学员的培训收费标准。农民工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农民工培训协调领导小组会同省物价、财政、劳动等部门共同制定,并实行公示制度。
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实行补贴或奖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鉴定机构要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对农村低保户和失地农民要开展免费的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经费可从培训扶持资金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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