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4]3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3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国家公务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下同)在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中所显示的能力和所获得的管理效率、效果、效益的综合反映。
行政效能投诉(以下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进行的投诉。
行政效能告诫(以下简称告诫)是指以《行政效能告诫书》的形式,对有损行政效能,尚不构成政纪处分或被免予政纪处分的行政过错行为人进行的批评教育。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级监察机关设立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同级人民政府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投诉。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本部门设立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本部门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投诉。
投诉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地点。
第四条 对投诉的办理,原则上按照投诉工作机构的职责范围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市人民政府的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投诉工作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可直接办理,也可转交相关投诉工作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