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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福建新华发行集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关于资产处置
  (八)发行集团在转制过程中,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按规定做好审计和资产评估核准确认工作。由省财政厅对集团成员单位2002年前的资产以原评估结果进行核准确认,对2003年至2004年2月的资产进行补充审计并核准确认。
  (九)在搞好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发行集团可依据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政策,对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依次冲减国有权益及国有资本金。
  (十)转制时可结合资产评估,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转制后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账。发行集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关于社会保障与人员分流安置
  (十一)改制后的发行集团职工养老保险原则上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执行。即维持改制前参保体制不变,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其中改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其原有工作人员可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制后新增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机关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改制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继续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十二)改制前未参保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应于2004年6月底以前到当地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按当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在职人员转制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十三)已参保的单位,其转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原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仍由原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并享受相应的养老金调整待遇。
  (十四)转制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分流到企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分流后自谋职业,可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的养老保险代办窗口或企业职工个人缴费窗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改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凡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认定,可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自愿改为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仍在原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的,其改制前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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