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福建新华
发行集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7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精神,省委宣传部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105号文件推进福建新华发行集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推进福建新华发行集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要求,为了进一步支持和推进福建新华发行集团(以下称“发行集团”)的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财政税收
(一)发行集团各成员单位除有新规定外,过去享受的财税政策在转制后继续执行。
(二)发行集团可以按照国税发〔1998〕127号文和国税发〔2000〕185号文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并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发行集团转制后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原所享受的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相应取消。
(四)对发行集团新办的属于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可免征1至3年企业所得税。
(五)为保证转制工作顺利进行,由省财政厅一次性拨付给发行集团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改制中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具体补助金额请发行集团做出预算,审核后拨付。
(六)发行集团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关于授权经营
(七)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发行集团实行授权经营。具体方案须报省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