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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4]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开发利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有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档案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登记。
  档案登记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归档的情况;
  (二)保存档案的数量以及寄存或者代管档案的情况;
  (三)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建档的情况;
  (四)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档案整理、保管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予以登记的事项。
  第三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福建省档案条例》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
  第四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全省档案登记工作实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设区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登记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按照档案工作的职责,协助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做好档案登记工作,并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做好档案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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