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从2004年起,全省取消“农转非”计划指标,将入户审批制度改为核准制度,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对符合准入条件人员,户籍管理部门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入户手续。条件成熟时,全省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户口类型的划分,对城乡户口登记实行一体化管理,统一称为居民户口。届时,力争全省基本实现按照公民的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即对在我省长期居住(一年以上)且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公民,一律在其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将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任务与社区功能有效整合,实行实有人口管理。完善暂住人口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功能,全面、及时掌握暂住人口的动态,特别是数量、从业方向、教育水平、居住分布、流动趋势等方面的信息,建立流动人口综合数据库。
(十九)放宽城镇准入条件。凡到我省城镇就业的具有一定学历、专业技术职称、高级以上职业技术资格并符合当地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能人才和管理人员,在我省购买商品房、投资兴办实业和捐办公益事业人员,准许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入户。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的,可准许其境内的直系亲属入户。除广州、深圳市夫妻投靠入户需一定婚龄条件外,其他城镇对夫妻及直系亲属要求投靠迁移入户的,应及时办理手续。凡在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相对稳定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及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准予其取得城镇户籍。
对上述情况入户的居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户籍准入条件。
(二十)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就业、教育、社会保障、优抚安置和计划生育等配套制度的改革,使符合条件取得城镇户籍的居民,享受同等待遇。落户城镇的农民,可保留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承包权,享有原村级集体资产的权益和集体可分配收益,承担相应义务,同时允许其依法有偿转让。
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城乡统筹就业和社会保障试点工作。建立统一的就业管理和服务制度,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到2006年,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和完善的就业管理服务体制。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农村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的,统一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二十一)稳妥推进“城中村”改制。凡是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应按照规划先行、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脱离、实行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的原则,于2005年底前全部改制。原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村民整体转为城镇居民;原集体土地经征用后转为国有土地;原集体经济组织转为股份制企业或其他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人口占本村总人口一半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紧邻城镇建成区,且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不从事农业劳动,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村民委员会,或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人均三分之一的村民委员会,也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制。
在改制过程中,撤销村民委员会,划分、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手续。要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采取就业安置、货币安置、留地安置等多种途径,解决农民就业问题。征地补偿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支付给村集体和农民的各项征地补偿,必须按时足额兑现,对没有落实征地补偿的,不能办理征地手续。
集体土地经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原建设用地按历史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该土地进入市场的,按规定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因城镇建设需要收回的转制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给予合理补偿。原村民的合法宅基地及建筑物换发《房地产权证》,并停止分配宅基地。
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或其他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时,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全部进行清产核资,折股量化分配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或其他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承担。原村属的幼儿园、文体活动场所、村民委员会办公楼等公益性资产,无偿移交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和管理。原村属的学校,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改制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运作,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解决经费来源。原由村集体经济负担的市政和公用事业建设、社区社会管理以及教育、治安、环卫、计生、民兵等公共服务经费支出,由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
对于由村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有关人员,要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制前的养老保险费,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金及其他收益、征地补偿款和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益中提取,进入个人账户。改制后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就业但参与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或其他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分红的,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或其他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各承担50%。当地政府可安排专门经费,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原村民,由所在地劳动就业机构根据其选择,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并帮助推荐就业。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中村”改制的具体实施办法。
六、合理调整行政区划,理顺行政管理体制
(二十二)调整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具备条件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可适时依照程序申请撤县(市)设区,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不设区的地级市,可以中心镇为主体扩大管辖范围、撤镇设街道办事处。按照“一城不宜多府”原则,对建成区连成一体的市、县,原则上要撤县(市)设区;对建成区内一城多镇的县级市,应撤镇设街道办事处。条件成熟的地方应因地制宜地撤并乡镇。调整行政区划后,要及时调整、修编城镇总体规划。
(二十三)积极抓好村民委员会的调整与撤并。要结合行政区划调整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对人口规模和面积过小的村民委员会,适当进行调整与撤并。
(二十四)建立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撤县(市)设区以及撤镇设街道办事处后,行政管理机构设置要尽快实现从农村型管理体制向城市型管理体制的转变。
七、加大城乡环境建设力度,努力改善人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