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培育具有区域优势的主导产业。抓好产业规划,确定和培育本地特色优势产业,提升产业的竞争力。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化、信息化与城镇化互动发展。
中心城市要以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为核心,大力推动技术创新、体制创新和环境创新,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生产、生活服务业,强化中心城市功能与作用。珠江三角洲要以提高产业竞争力为核心,促进产业分工与协作,提高产业配套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和优化升级,着力打造全球现代制造业基地,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为核心,加快工业化进程,大力发展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和地方特色工业。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鼓励与扶持中心镇发展特色经济,增强其对周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
大力推进信息化。在重点工业行业建立信息技术创新体系,提高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开展城镇信息化试点工作,大力推广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服务。城镇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城镇建设规划。
(六)培育产业园区,实现产业集约发展。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认真做好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以优势产业为基础,以项目为依托,重点规划建设一批符合国家政策和城乡规划的产业园区。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配套服务,引导产业关联度高的企业落户园区,形成产业集群,实现产业集约发展。各市应对市内各类园区建立一元化管理体制,统一对外,避免各园区竞相提供优惠政策,恶性竞争。鼓励招商引资项目向园区集中。
(七)扶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发展工业。凡省级以上批准的建设项目,由省安排用地指标。使用新征土地的,在落实农民征地补偿前提下,应缴纳的各项收费,按规定中的最低标准征收。其中,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投资开发项目,经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在被认定或实施技改期间,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租金予以缓收。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经相应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享受进出口设备减免税、购置国产设备抵免新增所得税等政策。经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省技改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安排贷款贴息。
三、创新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八)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兼容性相结合制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用途管制和兼容性的要求,对土地开发建设进行控制和引导。对与城镇发展不相适应的控制用地,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前提下,允许当地政府对具备兼容性的地块进行调整、置换,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继续推行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
(九)加强建设用地管理。鼓励集约利用土地,防止企业“圈地”和低效用地。对园区内企业两年内未建厂房的用地,要依法收回。园区内土地出让金的优惠,只限于企业在该用地内建成厂房及配套建筑物占地面积两倍的用地。其余土地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并根据土地升值情况,每两年补交一次土地出让金差额,直到厂房建成为止。
(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土地整理力度,整理农村居民点及“空心村”、工矿企业废弃地,鼓励与扶持中低产田改造,清理与调整合并工业园区。原有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成耕地的,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验收合格后,可作为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十一)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把土地储备机构收回或收购的闲置土地、利用率低的土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储备库。原有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也应由土地储备机构收回或收购,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提供。储备土地可向银行抵押贷款用于土地收购。
(十二)对中心镇和贫困山区县适当给予用地支持。对中心镇建设用地,在国家每年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之外,设立农地转用专用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统计单列,年度检查,到期归还”原则管理。经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核定用地规模的中心镇,可享受该政策。
经市、县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分期缴纳,用地单位可按已缴出让金的份额,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十三)简化用地审批程序。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项目用地,涉及农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的,只需申报转用和征用手续,不需申报具体项目材料。具体项目由当地政府自行审批。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可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请示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已由县级政府组织会审的,上一级政府不再召开用地会议重复会审。对上述情况,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批时间为20个工作日。
四、运用经济规律,加快城市建设体制改革
(十四)优化财政投资结构。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及时调整财政投资方向,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并切实加强对区域大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的引导。
(十五)经营好城镇建设用地。政府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实施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市场,实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提高土地收益。城镇建设资金可授权城镇建设投资公司经营,实行综合开发,滚动增值。依法试行各种有偿使用方式,将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出让改为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
(十六)加大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力度。拓展融资渠道,实行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基础设施代建制,降低建设成本,提高建设水平。支持市政公用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或发行企业债券。
(十七)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政府有关部门要与直接经营管理的市政公用企业彻底脱钩。现有生产性、经营性和作业性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要实行企业化改制,将其履行的政府职能全部划归政府管理部门。全面放开市政公用工程和设施的设计、施工以及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道路保洁等市场,允许社会力量组建作业公司,通过公开竞争承接业务。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提高城市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等行业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按照使用者付费和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健全价格听证制度,规范定价行为。
五、深化户籍管理制度及配套改革,消除推进城镇化的体制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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