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设施、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由受益者适当付费,用于弥补其运转开支。
(七)加强环境治理和保护,确保城乡生产生活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1、探索适应生态保护需要的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研究并试行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成本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有关统计指标能够充分体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价值,促进发展模式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向注重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的根本转变。
2、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规划、城乡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建设要求,将环保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有机结合起来,互相衔接、互相补充。
3、建立环境补偿的市场机制。一是根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排污费征收制度,切实遏制污染排放;二是建立生态环境资源征费制,以具有硬约束力的经济手段遏制生态环境资源的过度消耗、污染和破坏;三是尽快建立对生态环境资源的计价和核算制度。从生态资源计价入手,使隐含在产品中的生态资源费用通过价格反映出来,并将其纳入社会再生产价值运动的经济核算体系中,使生态要素价格逐步市场化,发挥价格机制在生态环境资源利用中的调节作用。
4、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制定、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国土整治与资源开发、流域开发、产业园区建设、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等重大决策事项,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5、加大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加快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率、重复利用率。制定严格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控制城镇机动车尾气污染。合理设置绿色声屏和隔音装置,推进“噪声达标区”的建设。
(八)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区划调整,确保空间资源的有效整合与行政效率的提高。
1、逐步改革行政区划管理体制。适当扩大发达地区城市政府的综合行政能力,强化其统筹协调能力,必要时可依照程序申请撤县(市)设区。经济发达、城镇密集地区逐步撤销乡镇一级行政区划,设立街道办事处。
2、推进“市县同城”地区的行政整合。行政区划调整后,按合并后的行政区划修编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县城镇撤镇设街道办事处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铺开。
3、因地制宜地撤并乡镇,精简机构和人员。把一定地域内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逐步转移到中心镇,并适当扩大中心镇的行政区域范围,促进区域基础设施统一布局和共建共享,扩大城镇聚集规模。
4、加快撤村改居步伐。在城镇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和城镇规划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凡符合《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村民委员会规模的通知》(粤发[2003]21号)规定条件的,都应按规定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制。
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确保《广东省城镇化发展纲要》的顺利实施,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现就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规划,促进城乡、区域的协调发展
(一)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经济社会规划体系要切实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空间战略规划的衔接、协调。空间战略规划要重点加强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重点发展地区规划,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和实施。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和下一层次规划要服从空间战略规划和上一层次规划。由专业部门编制的行业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如涉及空间布局,须经发展改革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同意后方可报批。城乡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要与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同步进行,并突出抓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合理确定强制性控制内容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和空间布局。各种规划要突出体现维护城镇公共空间、基础设施共享的原则。
逐步推进城乡一体的空间战略规划,把规划覆盖到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通过空间战略规划的引导和综合调控,打破城乡阻隔,依托城镇实现区域产业和人口的合理集聚,实现资源的集约利用,增强城镇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共同繁荣。
(二)健全城乡规划实施体系。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必须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严格执行“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制度。各类开发区、高教园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等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从严控制,并统一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城镇规划区内,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划拨、出让和开发建设。
(三)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规划审批、实施和调整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设市城市要建立健全由党政主要领导、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城市规划进行审议和监督。实行规划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大力提倡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调整的全过程,加大全社会对规划的监督力度。
强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加强和充实城市规划监察力量,对强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实行动态监控与督查。建立城乡规划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监察厅会同省建设厅制订。
(四)建立区域协调机制。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编制重点发展地区的空间战略规划,对区域内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进行协调,推动区域内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要对《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实施加强监督,促进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与互动发展。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对重要的地方规划和具有区域意义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进行审议的职责。
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投标、收购、兼并、重组等形式,对区域性的高速公路、轨道交通、信息网络、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进行建设,实行跨地区、跨行业建设与经营。对相邻城市共建、共享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建立使用收费协调制度,使收费范围和标准相一致。共建、共享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共建城镇自筹的,其银行贷款利息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自身财力情况给予一定年限的财政贴息补助。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制订。
二、调整与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城镇综合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