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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化发展纲要》、《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三)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就业和保障制度,确保社会安定。
  1、进一步改革我省户籍管理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管理制度,并加快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住房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教育体制的改革。
  2、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不同地区间的有序流动。把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就业服务工作向乡镇延伸,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和完善的就业管理服务体制,为农村劳动力提供与城镇劳动力同等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制度相衔接,建立适合农村地区,并与城镇衔接的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建立适合城镇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险制度,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农村人口迁移与就业的安全有序。
  4、完善社会救济和优抚安置制度。大力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事业,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老弱病残人员、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不断完善优抚安置政策。
  5、以发展普通商品住房为主,实现住房社会化和商品化。要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新建、购买、置换等方式,为城镇住房和经济“双困难”的居民提供廉租住房。
  (四)改革土地管理制度,确保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1、按既有利于保护耕地、节约土地,又有利于促进城镇化的原则,改革城乡土地制度,加快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妥善解决城镇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
  ——改革城镇国有土地管理制度,建立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和入股为主要内容的城镇土地使用制度,实现土地资源管理与土地资产经营相分离。
  ——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制度,实现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
  ——对中心镇实行用地倾斜。在省每年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之外设立农地转用专用指标,保障中心镇的发展空间。同时,要严格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2、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体制。由政府将闲置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土地收回或收购,纳入土地储备库,作为城镇建设用地,按规划有序供给。全面实行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体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逐步以市场配置、用地条件引导项目取代行政划拨、随项目供地的旧体制。
  3、加强对土地资源的调控,全面推进用途管制和兼容性相结合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中,按照禁止建设、适宜建设和限制建设的分区用地管制原则,对土地开发建设进行控制和引导。
  4、继续推进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在保障经济发展用地的同时,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五)改革财税管理体制,实现公共财政转型。
  1、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城镇功能赋予城镇政府财权,调整优化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争取国家试点,探索构建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的以物业税为主体的城市建设资金保障体系。
  2、增强转移支付机制在均衡地区与城乡发展方面的功能。一是要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逐步使不同地区的居民均可享受到水平大体相当的基本社会福利或公共服务;二是各级财政要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公共事业的专项资金支持,把农村社会的公共产品投入从主要由农民负担转变为由公共财政承担,逐步让农村居民享受到大体均等的国民公共产品服务。
  3、赋予中心镇一级财政权,建立规划统一的预决算制度,规范财政收支行为。
  4、省级部门掌握的各类专项经费要按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粤府[2003]57号)的要求,适当向中心镇倾斜。
  (六)建立投融资新体制,运用市场机制,确保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1、明确政府的责权,优化公共支出结构。
  公共支出要以培育市场和参与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为基本目标。对竞争性的投资领域,公共财政要彻底退出;对公共产品与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费用,应建立政府与受益者、各级政府间的合理分担机制;各级政府应在依法合理吸收社会资金的基础上,有效承担起公益性项目投资的职责。
  ——集中必要的财力加大对环境治理、保洁、绿化、防灾抗灾设施等纯公益性项目的直接投资。
  ——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废弃物处置设施、城市管道燃气等类型的建设项目,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要走产业化、市场化之路,逐步推行供水与污水处理捆绑经营。
  ——对能源、电信、供水、高速公路等可完全市场化的建设项目,应在政府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逐步形成投资、经营、回报的良性循环。
  2、制定公正、合理的融资政策,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的政策规定,消除体制性障碍。进一步改革金融体制,改善金融服务,逐步消除实际存在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歧视,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城市建设。
  3、逐步放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降低门槛,扩大准入,积极鼓励和引导多元化、社会化投资参与城镇公用事业。
  ——允许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等多种形式,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大力推行特许经营权制度,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城市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允许户外广告标牌经营权等城市无形资产公开招标出让,增强政府筹集城镇建设资金的能力。
  ——全面放开市政公用工程和设施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以及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道路保洁等市场,鼓励社会力量组建作业公司,通过公开竞投承接任务。
  ——按照“谁出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引导和保护出资人正确行使投资决策权。
  4、按照使用者付费原则,逐步完善公用事业收费制度。
  ——城市供水、燃气等服务,按照“成本+税费+利润”原则定价,取消政策性亏损补贴。按照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价,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施计划、定额用水管理的原则,通过超计划、超定额加价等手段,建立鼓励节约用水和促进产业化发展的水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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