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在建立工伤保险制度过程中要注意解决好一些重点问题。
(一)突出解决好煤矿等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煤矿、冶金、建筑等企业的事故和职业危害风险高,工伤(亡)、职业病人员多,特别是煤矿企业一直是我省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一大难点,妥善解决好煤矿企业的工伤保险对我省具有特殊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分类指导工作。省属重点煤矿企业对全省煤炭企业的工伤保险举足轻重,影响较大,要通过完善基金统筹过渡管理办法,在2004年6月底前率先启动实施;市、县属煤矿企业、乡镇煤矿企业及其他煤矿企业,要在强化安全生产监察、劳动保障监察、规范劳动用工的同时,与统筹地区其他企业同步实施。所有煤矿企业,凡在2004年年底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
(二)着力解决好农民工的参保问题。我省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省份,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其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的待遇落到实处。对于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省外在晋就业的农民工,在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享受方式上,可实行一次性享受和长期享受两种办法供农民工选择。
(三)切实理顺健全管理体制。工伤保险制度的推进需要行政管理、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经办三套机构来完成。2004年全省各地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理顺工伤保险管理体制,健全工伤保险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和业务经办工作机构,充实相关业务人员。无论目前有没有专门机构,都要把工伤保险业务职责明确到位,绝不能因为机构问题而影响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一是要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来确定基金的规模。各统筹地区要在精心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无论是行业费率还是行业内费率档次的确定,既要体现行业风险高低的费率差别,也要考虑社会共济这一社会保险的基本法则。二是要严格限定基金的支付范围,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三是充分发挥储备金的作用,以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对一些重大和突发工伤事故的支付,维护社会稳定。
(五)做好工伤保险的过渡衔接。对原来没有开展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市,要把着力点放在条例和省试行办法的启动实施上;对原来已经开展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市,要把着力点放在与条例和省试行办法的接轨和扩面上,基金要全部转入新的工伤保险基金。目前的关键是,确保条例和省试行办法在各统筹地区顺利实施。关于老工伤人员,各地要做好摸底登记工作,结合实际制定过渡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待条件成熟后,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区别情况,分类分批逐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并相应适时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妥善解决历史积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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