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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十二)1982年已核发的国有林场的林权证四至范围内,如包括乡(镇)村庄以及道路、农田、河流等非林业用地面积,应从国有林场原林权证四至范围总面积中核减;如属于林地的,而集体和村民也持有同一时段县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也应从国有林场原林权证四至范围总面积中核减;反之,集体林中出现同类情况也应在原林权证四至范围总面积中核减。
  各市、县在解决林权争议时,要参照这些原则和办法,妥善解决各类林权争议。
  在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林权是核心”的要求,把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在稳定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根据退耕还林者提出的林权登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依法确认退耕后的林地使用权和所种植林木的所有权。对退耕还林的林地,国土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
  四、积极安排林权登记发证专项经费,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需要有一定的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专项经费,确保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和省物价局晋价费字〔2002〕204号文件的规定,林权证每本只能收取工本费5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免收林权勘测费。严禁在登记发证过程中向农民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五、明确工作职责,按期完成发证工作
  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必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要把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按照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集中人力,集中时间,按期完成发证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依法办事,及时妥善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林业、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民政、档案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县、乡(镇)、村行政界线确定工作,财政部门落实好运作经费,国土部门要做好退耕地地类变更登记注销工作,档案部门要提供有关林权登记发证历史资料,搞好查询服务,为林权登记申请人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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