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加快林权登记发证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履行职责。要明确工作机构,组成得力工作队伍,配备林权勘验、林权证发放和档案管理所必需的设施。务必在2004年底前完成现有森林、林木、林地的勘验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稳定林地、林木权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根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依法确认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必须发放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在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要以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为基础。凡在“林业三定”(1982稳权发证)中权属清楚并发放了林权证的,这次主要是换发新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对过去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档案记载不够规范的要进一步完善,其林地权属继续有效。对“林业三定”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尚未登记发证的,包括退耕还林等新增的林地,应认真确认,登记发证。对划定给农村居民的自留山或荒沙荒滩,已由村民植树造林的,要依法进行林权登记和发放林权证。对承包到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继续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林权争议的调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换发林权证的时机随意变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或者擅自进行林权调整,决不允许引发新的林权矛盾和纠纷。
林权争议多数是历史遗留问题,牵涉面广,追溯时间相对较远,是确权发证的一个难点,处理不好,不仅旧的问题解决不了,还会出现新的矛盾,使问题更加复杂。省林业厅在林权证登记发放中阳县试点过程中,采取了逐级解决的办法。县经营范围内的林地、林木争议,由争议单位或个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裁决。集体与省直林场的林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与省直森林经营局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或履行法律程序解决。
在林权证登记发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和总结了解决林权争议的十二条办法。
(一)解决林权争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不翻旧帐,不激化矛盾,便利管理,有利稳定的原则,妥善解决和调处林地林权纠纷。
(二)1982年以来,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确认并核发的林权证是这次换发新证的主要依据和唯一合法的凭证,对证件依附的小班登记面积,四至及图册必须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