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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发布日期:2011年9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6日)废止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暂行办法
 (穗府[2004]21号 2004年5月9日)


  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按照以下两种办法核定(任选一种):
  一、按照评估的价格核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人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评估,并根据《办法》二十五条的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二、拆迁人未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的,按照城市行政区域平均单价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一)拆迁范围位于荔湾、东山、越秀、海珠、天河5个行政区内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商业用房面积×13000元/平方米+拆迁住宅用房面积×3500元/平方米+拆迁工业用房面积×3000元/平方米;
  (二)拆迁范围位于白云、黄埔,芳村3个行政区内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商业用房面积×6000元/平方来+拆迁住宅用房面积×2600元/平方米+拆迁工业用房面积×2300元/平方米;
  (三)拆迁范围位于番禺区、花都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商业用房面积×6000元/平方米+拆迁住宅用房面积×2000元/平方来+拆迁工业用房面积×800元/平方米。
  上述房屋建筑面积、用途以及权属以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提供的产权登记查册表上的记载内容为依据。商业用房指使用功能为商业、服务业、金融旅游、娱乐、办公等的房屋,工业用房指使用功能为工业、仓储等的房屋。
  本办法自2004年6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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