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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和苏州市生态村考核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环境
 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和苏州市生态村考核标准的通知
 (苏府办[2003]1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09号)要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环保局《苏州市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和《苏州市生态村考核标准》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保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修订)了城镇环境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城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四)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五)城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六)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基本满意。
  二、考核指标:(略)

           苏州市生态村考核标准

  一、自来水入户率达到98%以上。
  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三、绿化覆盖率:
  村庄绿化率达到16%以上;
  宜林荒山荒地绿化率达到90%以上;
  江海河湖堤岸和沟渠路边绿化率达到85%以上;
  农村林网化率达到70%以上。
  四、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五、亩均农田有机肥使用量达到1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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