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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文物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加强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稽查力度,成立文物执法稽查队,配备专门的执法车辆,统一着装。加强文物市场监管工作,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地面文物保护和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加快地下考古规范化管理步伐。建立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的应急和预警制度。文物、公安、海关、规划、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应通力合作,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保障文物事业健康发展。
  (三)积极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是文物工作的必要依据,必须高度重视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把组织宣传、学习、贯彻文物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内容,作为每年文物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建立文物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把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宣传、教育、文化、文物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抓住第二十八届世界遗产大会在我市召开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图书、展览、讲座、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大文物宣传力度,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形成人人自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的社会氛围。
  三、积极探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新机制
  (一)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监督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要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根据不断发展的形势,根据有关程序和要求适时地作出科学、合理的调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规划保护范围内应当尽量安排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建设项目,原有不符合规划要求、影响历史环境风貌的建筑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逐步拆除或者加以整改。
  (二)切实做好古镇、古村落的保护工作。除了九个已被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外,苏州还有一批风貌保存较好的古镇、古村落,已被纳入规划保护。要加快古镇、古村落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大对古镇、古村落风貌和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力度,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古镇、古村落的文物资源优势,深刻挖掘历史文化内涵,积极发展古镇、古村落旅游事业,努力形成古镇、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三)积极探索文物古建筑保护新途径。我市文物古建筑遗存数量多,价值高,但有一部分因长年得不到必要的维修保养,破损严重。必须进一步探索社会化保护的新思路、新办法。在坚持国家保护为主、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积极鼓励和探索运用市场手段,吸收社会资金,维修保护好古建筑。只要是有利于文物古建筑保护,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政策的,都应当大力支持。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维修、依法购买或租用古建筑。通过采取责任单位维修贷款政府贴息,按计划完成维修实行奖励的资金扶持等新办法,多形式、多渠道加强文物古建筑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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