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纳入财政预算。按照《
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政府和文物丰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项保护资金。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四)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要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遵循文物工作规律、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社会保护网络体系,做好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的保护工作。文物较多、历史风貌较好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文化行政部门增挂文物局牌子。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博物馆、其他文物管理单位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好的运行机制,努力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技术精、作风正的文物工作队伍。
(五)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共同搞好文物保护工作。通过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职能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所有人、使用人之间签定《保护管理责任书》的形式,落实文物保护职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网络体系。明确专人分管文物工作,并将文物保护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对于损害文物的事件,除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外,应同时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大力推进文物法制建设
(一)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地方配套性文物法规规章体系。目前,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有:《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苏州市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
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
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今后,在地下文物保护、民间民俗文化保护、博物馆管理、文物市场管理等方面,也要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一个与国家文物法相配套,符合我市文物工作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