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
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3]15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苏州历史悠久,文物遗存丰富,价值高。多年来,我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工作方针,文物保护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文物保护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文物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全国、省文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贯彻文物工作“五纳入”要求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
(一)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各地应编制本地区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并将其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制定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和文物古建筑维修计划,力争三年内完成49处文物古建筑的抢修保护,五年内完成200处控制保护建筑的维修任务。各地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快古建筑的维修保护工作进程,提高文物的完好率。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文博事业发展规划,促进我市文博事业繁荣发展。
(二)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地必须严格按照《
文物保护法》和《
城市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要切实落实《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控制文物遗存的城市紫线作为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作为今后编制和调整规划的依据,严格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在城市建设中,对不遵守规划、随意改造、拆除保存较好的历史街区、文物古建筑,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风貌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