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
 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3]15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苏州历史悠久,文物遗存丰富,价值高。多年来,我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工作方针,文物保护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文物保护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文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全国、省文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贯彻文物工作“五纳入”要求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
  (一)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各地应编制本地区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并将其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制定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和文物古建筑维修计划,力争三年内完成49处文物古建筑的抢修保护,五年内完成200处控制保护建筑的维修任务。各地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快古建筑的维修保护工作进程,提高文物的完好率。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文博事业发展规划,促进我市文博事业繁荣发展。
  (二)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要切实落实《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控制文物遗存的城市紫线作为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作为今后编制和调整规划的依据,严格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在城市建设中,对不遵守规划、随意改造、拆除保存较好的历史街区、文物古建筑,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风貌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