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议给予组织处理。
本细则所称的效能告诫,是指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书面形式对有一定行政过错,影响行政效能,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劝诫教育的一种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必须分清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给予组织处理;对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经通报批评后仍未改正的,应给予效能告诫处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处理,检查后仍未改正的,应依次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建议组织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责任问题进行调查的;
(二)对调查人员和投诉人刁难、打击、报复的:
(四)情节较重或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两次以上的;
(五)工作人员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同流合污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手续:
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各种处理,各级办事机构都必须予以记录存档;必须将处理决定制作成规范性文书,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并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要在处理决定书上签署意见。并在送达回执单上签名(盖章)、注明收到日期。被处理人拒不签署意见的,经办人员应在处理决定书上予以注明。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举报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没有明确投诉人、举报人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各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办事机构必须将所办理的各种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报同级组织部、人事局、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有关任免机关。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五条 当年被责令检查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当年被通报批评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合格(含称职、合格)以上等次,不得兑现年终一次性奖金;当年被效能告诫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基本称职(含基本称职)以上等次、予以降职、调整工作岗位、重新核定职务工资后、再降一档职务工资;情节较重的,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