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化行政行为,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领导个人指令、干预,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集体研究、认定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坚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决策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经过听证做出的决定,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效能告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