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按规定使用公章的;
(四)未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规定,导致文件、档案、资料损毁或丢失的;
(五)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党委、政府的决定拖延不办的;
(六)不认真抓落实,搞形式走过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真实、全面公开、搞无效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作风问题和机关效能问题失察失管的;
(九)对职责范围内的办事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十)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做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十二)责任心不强,未能按时限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十三)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四)违反规定向企业、个体工商户、村(居)组织以及其他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款物、索要赞助、强买强卖、强拉广告收费的;
(十五)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的;
(十六)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以及离岗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评优评先、达标升级的;
(十七)违反规定擅自干扰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十八)违反规定向中介组织收取费用或摊派费用的;
(十九)违反规定授意或强迫中介组织违规操作的;
(二十)对重大突发事项、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的;
(二十一)服务“窗口”机构有关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在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办理而贻误行政管理申请人办事的;
(二十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行政管理申请人造成延误或造成损失的;
(二十三)对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机关效能投诉不受理、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的;
(二十四)对涉及行政责任的问题不认真调查处理或在调查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二十五)其他违反机关内部管理规定而贻误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工作或造成经济上浪费、政治上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的划分
第十一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