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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细则(试行)》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
 人民政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细则(试行)》的通知
 (呼政发[2003]7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责任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高效行使职权,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受理办法》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呼和浩特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代行政府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本级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对市本级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排查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或转旗县区监察局调查处理,也可由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直接调查处理,负责受理本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申诉案件。
  各旗县区监察局、派驻市直部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交办或转办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受理本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申诉案件。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结果运用的工作主体和权限: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本级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做出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结果运用;受理本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结果运用的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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