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体改办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
苏州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1、社区规模达到市设置要求
社区以民政部门划定为准,居民户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00户。
2、获得县(市)、区级绿色社区称号
通过县(市)、区绿色社区考核并获得县(市)、区级绿色社区称号。
3、工业污染源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社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实现达标排放,由负责直接管理的环保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居民对区内环境状况的满意率大于80%
考核组现场发放50份调查问卷,居民对社区内环境状况的满意率要求大于80%。
第二部分 考核指标
一、清洁能源
1、社区内无4吨及4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2、4吨以上燃煤锅炉使用洁净煤
(1)社区范围内4吨以上燃煤锅炉必须使用洁净煤或其它清洁燃料。工业型煤、配煤及低硫低灰份煤种(硫、灰份含量低于0.5%和10%)可视为洁净煤。
(2)考核检查时使用洁净煤单位必须提供供煤单位相关合同和煤种的监测报告。
3、区内烟囱烟气黑度、烟尘浓度优于国家排放标准
锅炉安装符合要求的消烟除尘设施,烟尘排放浓度低于GB13271-2001标准。烟气黑度优于林格曼1级。监测方法同“烟尘控制区”复查和考核办法。
4、居民清洁能源使用率大于90%,提倡使用太阳能
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指社区内居民使用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用户与总居住户数的百分比,提倡使用太阳能。
5、烟尘扰民年有效投诉量不超过3次
(1)由区或县以上环保部门受理,并经现场查实其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2)对某一重复发生的有效投诉,累计计算。
二、噪声环境
1、无超标固定噪声源
(1)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噪声符合《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对于无明确厂界、单位边界的固定声源(不含空调器),不得由于该声源的存在使得最近民宅界外一米处超过相应的声国家环境功能区噪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