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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进一步加强对政府类投资项目的管理。政府投资原则上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遵循政府事权与投资权责一致的原则,研究出台《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通过项目审批、投资计划、预算列支、建设监管、法规约束、中介服务等方式进行管理,确保政府资金的合理投向。同时,要加强对已经建成的政府类项目资产等进行有效管理,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责任部门:市计委、财政局、法制办。
  (三)全面落实非政府类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大力推进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不需要政府投资的一般性项目以及非限制类项目,均实行登记备案制。除涉及环保、规划、土地、安全等环节必须依法办理外,任何部门不得再进行行政审批,由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行管理。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企业自筹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加快制定《苏州市非政府类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实施办法》,确定项目登记备案原则、范围及具体实施办法。责任部门:市计委、经贸委、法制办。
  (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化进程。稳步开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和运营市场,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金采取融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多元投资结构。政府将逐步退出高速公路、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领域的项目投资,转而通过市场选择投资主体。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的形式选择经营性基础设施的经营单位,通过政府授权特许经营。制定《苏州市基础设施与社会公益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度,规范项目法人招投标行为。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设备生产和供应等单位要从原先的主业中分离出来,纳入建设市场统一管理,实行社会化运作。研究确定1-2家管网封闭运行的污水处理厂,采用拍卖、BOT、TOT方式向社会开放。针对现有高速公路国有股比例偏大的情况,逐步向社会资本转让部分高速公路股权。加快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建设进程,进一步规范其BOT方式的运作,为我市经营性基础设施的全面开放创造条件。加快市政公用单位的体制改革步伐,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建立市政公用企业化运作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责任部门:市计委、体改办、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市政公用局、法制办。
  (五)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收益权项目的有偿转让。抓紧出台《苏州市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质押办法》,规范经营权收益权有偿转让。政府通过规范的制度设计,授权项目主管单位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作为质押,获取新的建设资金,用于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桥梁道路、港口码头、公共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稳妥地运用收益权质押方式增强融资功能,扩大融资渠道,并为这类项目采取BOT、TOT等方式融资提供现金流支撑。责任部门: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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