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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3]19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

  为加快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保持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持续拉动作用,按照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特制定我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
  一、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主导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政府投资决策责任、决策咨询和评估制度,强化政府投资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完善投资宏观调控,营造有利于投融资要素合理流动的市场环境;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政策和信息引导。
  (二)总体目标: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要求,全面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筹资渠道多样化、投资决策科学化、投资管理规范化、项目建设法人化、中介服务社会化、监督约束法制化、经营运作市场化,建立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推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逐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科学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强化政府的投资监督责任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加强政府宏观指导和协调;积极培育和逐步规范投融资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公平竞争,依法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积极推行“代建制”,创新管理机制。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约束机制,实行专业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率,降低建设成本。在苏州博物馆新馆实行“财务代理制”和疾病防治控制中心、殡仪馆新馆实行“项目代建制”试点的基础上,积累经验,加快建立政府类非经营性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代建、代理制度。今后,凡政府类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一律实行项目“代建制”。抓紧制定《苏州市政府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代建制”、“代理制”管理机制,由管理具体项目向管理规范市场转变。通过“代建制”“代理制”的实施,逐步破除现行“建设、管理、营运”三合为一的旧管理体制,建立“投资、建设、管理、营运”四分开的新管理体制。责任部门:市计委、财政局、建设局、法制办、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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