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述高层次优秀人才,在市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住房由市政府解决;在旗县区、开发区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用人单位解决。
(二)工资待遇与补贴
1、凡来呼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优秀人才除享受用人单位的工资待遇外,另享受市政府特殊岗位补贴。其它学位人员的补贴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支付。
2、对享受市政府特殊岗位补贴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进行一次考核。经考核认定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没有经济效益或不称职的,从第二年起不再享受市财政的补贴。
3、企事业单位对引进的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年薪的标准由双方协议商定,市人事局负责鉴证并监督执行。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市政府不再给予特殊岗位补贴。
4、对来呼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及其它各类高级人才,根据本人要求,其待遇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协议商定。
5、对临时或短期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付给一次性报酬,标准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协议商定。
6、政府特殊部门,如:公共卫生、动物防疫、公安、金融等特殊岗位可试行政府雇员制,雇员制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奖励:
凡以自己的技术、管理为用人单位取得经济效益的人员,由用人单位申报,市人事局委托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定核准后,可连续三年按税后新增利润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奖金。对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市政府另行给予重奖。凡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其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从2004年起,市政府对为呼市经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表彰奖励。每两年评选一次。具体方案另定。
第二十二条 高层次优秀人才的认定:
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由用人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凡经批准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不受编制、户口、工资总额指标等限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
第二十四条 内地辞职后来呼市工作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本人要求恢复其原身份的,可按程序办理身份认定手续;无档案材料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可重新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