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破产的原国有企业中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本人愿意继续工作的,可向市人事局申请,市人事局可按专业推荐就业单位工作。
第十五条 呼市在科研院所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承担重大项目确有专长的优秀科技专家到退休年龄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延期1-3年退休。在此期间,可保留其专业技术职务,但不占本单位的岗位职称职数,不计算工龄。其工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待遇由单位和本人协议商定。对科研急需的高级人才,退休后可以返聘,返聘待遇亦由单位和本人协议商定。
第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自治区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的获奖者,可破格晋升技术职称,不受本单位岗位职数限制。
第十七条 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原则:
(一)凡属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点工程、新兴产业、城市建设等领域急需的高层次优秀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用人单位均可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积极引进;
(二)凡符合呼市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用人单位急需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均可引进;
(三)对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为这些高层次优秀人才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方式:
(一)以调动、毕业就业、借用、聘用、兼职、项目合作等方式来呼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二)来呼市创办、承包、租赁各种经济实体和科研机构,或以自己的专利、技术、资金向企业入股;
(三)短期来呼市企业、事业单位帮助解决技术、管理的难题;
(四)短期来呼市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和技术开发等;
(五)签署合作协议,在网上为呼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长期高质量的信息、技术等服务。
第十九条 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待遇:
(一)住房待遇
1、凡来呼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博士后、博士生导师、院士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优秀人才,临时聘用和短期工作的解决临时住房一套;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或长期工作的提供周转住房一套;工作满5年后,可将住房产权奖励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