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实行评聘分开制度后,受聘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和受聘又退休的人员,以及实行评聘分开制度前已经退休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购买现有住房优惠10%的待遇。
第六条 购买住房符合享受上述优惠待遇人员,无论其现住何单位住房,在购买时均享受优惠待遇。
第七条 院士、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所在单位集资购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腾空再分配旧房时,要优先安排和解决。
第八条 对学非所用、不能发挥专业特长的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市人才服务中心以聘用、兼职等形式推荐到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岗位工作。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科研、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教师、医生)在完成所在单位本职工作任务后,可兼职为其它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和经营服务。
鼓励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创办、承包、租赁各种经济实体和科研机构,或以自己的专利、技术、资金等形式向企业入股。
第十条 建立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津贴制度。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从获奖的第二个月起在两年内每月增发1000元津贴;获得省、部、自治区级科技一、二、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从获奖的第二个月起在两年内每月分别增发500元、400元、300元的津贴。所需经费从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职称实行评聘分开后,凡在企事业单位受聘上岗的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市政府特殊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院士每人每月补贴3000元,博士生导师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博士后、正高职称人员每人每月补贴500元,博士每人每月补贴400元。经费从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工作单位隶属于旗县区的,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由旗县区支付特殊岗位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深造提高。经本单位同意,在国家教委直属或区内外高校脱产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学习期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