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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
 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04]2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布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加强呼市以高层次优秀人才为重点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全面优化呼市人才环境,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现代化首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步伐,在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培养、引进、使用人才的力度,积极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来呼市工作,为呼市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高层次优秀人才的范围:
  (一)获得国内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三)国家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五)拥有技术含量高,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该项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每年200万元,主要用于呼市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培养、引进、补贴、奖励等。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该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种补贴、奖励的审核发放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第四条 在呼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院士、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硕士享受购买现有住房优惠10%的待遇。在购买商品住房时,在规定的住房面积内从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补贴购房款(按上年末全市平均房价计算)的10%。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优惠。
  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住房优惠条件的人员,在购买原单位分配住房时,在应享受面积标准内,可享受20%的购房优惠待遇;已享受10%优惠待遇购买住房的,由卖房单位从售房收入中退还10%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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