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苏府[2004]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和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扶持我市家禽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家禽非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对所有禽类实施非强制免疫的疫苗费用,按规定,除国家和省各承担10%外,沧浪、平江、金阊三个区(以下简称古城区)所使用的疫苗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县级市(区)的疫苗经费,市财政补贴20%,其余疫苗经费分别由各县级市(区)、镇和规模养殖企业(大户)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各县级市(区)制定。农户散养家禽的非强制免疫疫苗实行免费供应。一旦发现禽流感疫情,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养殖场户(场)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市财政负担30%。
二、对种禽养殖户(场)给予生产维持补贴。按照种畜禽分级管理原则,对持有市、县级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场(户),以1月21日至2月底的平均存栏种禽数为计算依据,按每只种禽5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市财政每只补贴1元。
三、对孵坊给予生产维持补贴。从1月21日起至2月底,根据孵化禽苗数,按孵化每只苗禽0.3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古城区由市财政补贴,其他由各县级市(区)财政补贴。
四、对规模商品禽、蛋养殖户(场)给予低价销售和压栏待售的成本性补贴。从1月21日起至2月15日,按出栏禽数,给予每只1元的一次性补贴;根据2月15日的实际压栏禽数,按每只1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古城区由市财政补贴,其他由各县级市(区)财政补贴。
五、对收购本地家禽的加工经营企业给予收购储备等费用补贴。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销售和储备的(收购价不低于5元/公斤),从1月21日起至2月底,按每公斤0.8元给予补贴。古城区由市财政补贴,其他由各县级市(区)财政补贴。
六、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贴息支持。按国家规定,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场、户)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贷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一年贴息,贴息所需资金除国家和省财政承担部分外,由企业税收属地管理的县级市(区)财政负担。受周边疫情影响,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对市级重点禽业龙头企业,由市财政给予部分贷款贴息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