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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评估结果公示和答疑
  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拆迁现场设立接待场所,向其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四、评估复核和鉴定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3日内,可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技术鉴定。
  五、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定销商品房总价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该总价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不愿自行购置房屋的,可以放弃前款补偿,由拆迁人直接安置最小户型的定销商品房(产权房)。
  定销商品房户型标准以《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准。
  六、私房落实政策房屋的补偿
  拆迁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不包括原租户性质)私有出租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同时,按照该金额的80%对原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
  七、非住宅房屋的认定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房屋(需提供拆迁前一年的持续营业税单),按非住宅房屋认定,经营面积按土地变更面积或房屋租赁面积认定。
  八、价格标准适用时点
  房屋拆迁评估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九、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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