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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就业安置计划由各级政府下达,并通过行政调控予以落实。
  第十五条 驻苏所有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和责任,各单位在招聘和录用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役士兵。
  第十六条 对政府给予就业安置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与其签订不少于2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不实行试用期,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本单位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的职工,并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对个别完成当年政府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在安置计划下达后10天内,可以向安置部门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书面申请,经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支付。有偿转移金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和不按规定支付有偿转移金的单位要依法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报到的第2个月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之月起,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的,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优待。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置部门不负责安置:
  (一)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不服从分配,逾期3个月不到安置单位报到的;
  (三)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四)在部队或者退役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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