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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苏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4]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二日

        苏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当年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公安、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协助。安置工作常设机构设在民政部门。
  第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以货币安置为主,就业安置为辅,强化配套服务,取消城乡差别,实现一体化安置”的办法。
  第五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由征集地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
  (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退役后由征集地负责安置。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在本市范围内变迁的,由原征集地发给货币安置金,家庭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负责落户;从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入伍的退役士兵由市民政局接收安置。
  (二)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由征集地接收,按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待遇,办理入户、复学等相关手续。
  (三)非本市征集入伍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户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转业士官准许易地安置。但在服役期间因父母、配偶、子女购房入户本市和符合转业条件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当地安置部门只负责落户,不负责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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