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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民营经济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民营经济的意见
 (苏府[2004]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的决定,加快构筑“三足鼎立”经济发展格局,积极引导资本合理流动和资源整合重组,提高生产要素利用效率,打造一批“顶天立地”、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大型民营企业,推动民营经济向经济规模化、产业高度化、经营国际化、布局合理化方向迈进,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3年(2004年—2006年)的努力,到2006年,全市形成年销售收入超1亿元的民营企业(集团)400家,其中超10亿元的100家(包括5—8家超100亿元,10—15家超50亿元);这些企业(集团)销售收入的增幅高于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的增幅5—10个百分点,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名牌产品的企业超过80%;形成30个具有特色的产业集群。
  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大做强民营经济的认识。做大做强民营经济,是促进民营经济腾飞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实现富民强市和“两个率先”目标、构筑“三足鼎立”经济发展格局、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规模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大做强民营经济,有利于资本的合理流动,迅速扩大民营企业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带动中小型民营企业的成长,形成“铺天盖地”的发展局面;有利于加快民营经济向产业集群、企业集聚方向发展,提高集约化程度。
  (二)实施“四百工程”。着力扶持发展100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型(成长型)企业、100家科技型企业、100家出口型企业、100家配套型企业。打造民营企业“小巨人”,到2006年,形成“六个一批”:一批(20家)主业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综合经济效益居国内同行前5位的大型企业集团;一批(100家)拥有技术开发中心或产学研联合体,创新能力较强,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批(50家)具有专有技术和特色优势,市场占有率居国内同行前5位,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专、精、特、新”企业;一批(30家)按先进标准生产,竞争力较强、知名度较高的国内外著名品牌生产企业;一批(100家)与国外产品或国内大企业相配套、配套额超1000万元的配套协作企业;一批(100家)国际经营能力强,年出口额超300万美元的出口大户。从今年开始,每年由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工商、税务、科技、外经贸、海关等部门负责“四百工程”企业的认定,并建立动态的筛选调整机制,加强预警监测、跟踪服务及年度分析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增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淘汰,并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四百工程”企业联系制度,全面落实做大做强、产业导向、优先退税、减免规费,以及信息、技术、出口等方面的各项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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