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要深刻认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对我国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所具有的至关重要的意义,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高度,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就业、再就业统筹考虑,制定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在制定规划时,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的原则;要将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作为核心;要注意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人与自然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协调;要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使政策更多向公平方面倾斜;要从各个地区的实际出发,科学论证,不搞“一刀切”。
(二)加强农村教育和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认真落实
义务教育法,调整完善农村中小学布局,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完善国家和社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制度,下大力气解决农村子女辍学问题,力争让适龄青少年接受较高水平的教育,努力提高农村青少年升学与就业水平。
加强农村职业教育,搞好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农民职业技能的培训工作,加大对农村职业教育和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财政支持力度,按照市场需求,建立起完善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体系。坚持面向工业化、面向现代化、面向城镇化的方向,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培训,不断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为农村人口参与就业竞争并最终向城镇及二、三产业转移创造条件。通过培训,使每个农村劳动力掌握1门或多门技能,从而达到劳务输出由初级的劳力型向技术型、智力型转变。
(三)积极推动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
以市、旗县区所在地为主,并以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为重点,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城镇功能,壮大县域经济,增强吸纳农村人口和劳动力的能力。改革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门槛,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加快工业化进程,促进农民向二产业转移。加快发展商贸流通、金融保险、文化旅游、信息咨询、中介服务、教育培训和文体娱乐等服务业,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通过城镇化和二、三产业的拉动,使转移出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工可做、有业可依。同时,要引导劳务回流,鼓励有成就的农民工返乡创业,“输出劳动力,引回生产力”,形成经济优势;各级政府要通过优惠的政策和有效的措施,积极鼓励外出务工能人回家乡经商办厂,参加家乡经济建设,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对“回流型”企业要高看一等,厚爱一层,如实行挂牌重点保护、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