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推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和担保制度
要积极推行政府投资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总承包制和项目管理公司的发展。要在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推进工程担保制度,重点推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担保,凡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要求建设单位的支付担保人承担支付责任,施工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兑现承诺或不能支付分包工程款,也应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建设单位或分包单位的损失支付赔偿。
(三)加强开工前资金到位的监督
要严格监管建设工程开工前资金到位的情况,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合同价的30%。否则,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或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和分包行为的规范,将工程结算纳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的各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订立合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前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增强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扶持和促进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杜绝“包工头”式的劳务用工方式,加大查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推行使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包合同备案时其职工(民工)花名册同时备案。将支付工程款及工程结算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备案内容,建设和施工双方就工程款结算时间、工程尾款还款计划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房产部门不得发放产权证。
四、切实解决好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一)加强联合检查、打击拖欠克扣民工工资行为
用工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用工行为的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建立起联合市场检查制度,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携款潜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