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切实加强药品审批和管理,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零售企业验收标准,认真抓好对麻醉品等特殊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农村用药的监管力度,规范药品药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二十三)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抓好对食品、药品、种子、农资、棉花、食盐、卷烟、非法拼装汽车和汽摩农机配件、建筑装潢材料、房屋面积、旅游商品、淘汰产品等专项整治工作,大力开展反对价格欺诈、提倡价格诚信活动,整治和规范市场秩序,让群众吃得放心、用得满意。
(二十四)全面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完善重要案件、区域质量问题报告制度和督查督办制度,形成“打假”、“治劣”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预警监控制度,及时认真分析群众举报、质量申诉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市场价格变化等信息,对假冒伪劣产品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控制。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市出租房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加大对各类大型批发市场的巡查力度,并把“打假”与实行“召回”制度结合起来,不让危及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流入市场。严厉打击假广告、假商标、假发票、假包装的制印窝点,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建立和完善奖励举报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二十五)根据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制定的全国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利用现有网络,整合工商、税务、质监、公安、司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资源,定期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发布诚信与失信企业“红黑榜”,向社会披露和提供企业信用资料,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六、切实保障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解决拖欠职工医药费问题。
(二十六)建立企业工资预留户制度,督促企业在工资预留户中留足资金,保障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完善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督促企业及时向工会报告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并与工会协商签订偿还协议;对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总工会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企业履行偿还协议,对拒不履行偿还协议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立案监察。
(二十七)开展对企业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执行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的巡查监察,发现欠薪苗头及时加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大对建设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