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清理对被征地农民的历史欠账,严处拖欠、挪用和克扣征地拆迁费的行为,确保补偿金足额到位。开展以“土地换保障”为重点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建立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以基本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障为主要内容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对被征地农民分不同年龄段发放生活补助费和提供养老、医疗保障。积极探索通过“土地承包权入股”等形式,让农民“持股进城、按股分红”,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收益。
(五)完善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政策,在执行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宅基地置换和统批联建的办法,建造农民多层公寓,并尊重农民意愿,采取市场评估补偿、拆一还一、产权置换等方式,改单一货币安置为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切实维护被拆迁者的利益。
(六)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使用农民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查处用工单位不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超时加班加点等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资,严查克扣和拖欠工资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规划要求和实际情况,划出适当比例的配套居民用地建设“打工楼”,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鼓励公办学校吸纳外来农民工子女入学,支持社会力量创办民工子弟学校,规范借读费收取标准,保障农民工子女公平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二、规范教育收费,减轻学生家庭负担。
(七)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中小学校一律按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一学期只收一次,并开具统一的财政票据;学期结束时,开具明细清单,代办费实行多退少补,其它服务性收费实行多退少不补。合理安排教育经费,逐步增加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加强对市属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八)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试行收费“听证制”,各中小学校必须把经市物价局、财政局和教育局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情况和支出情况,张贴在学校门口或公示栏内。建立“收费卡”制度,增强收费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