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通知
(苏府[2004]5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落实
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进程,为新时期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现就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认识
(一)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强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这是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时期,指导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方针。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建设,全面实施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使教育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实现教育现代化,这是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使命,也是我市实施依法治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学校是教育法制工作的主体,是重要的社会组织,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只有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实施学校管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培养具备现代法律素质的合格人才,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在学校中全面贯彻。
(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学校参与各种社会经济文化活动越来越广泛深入,各种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对自身开展的各种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要求越来越高。同时,随着教育改革发展的逐步深入,教育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之间、学校与教职员工之间、学校与学生及家长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等等,已经形成了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在直接涉及学校、教职员工、家长和学生等切身利益的关系及管理环节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越来越普遍。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管理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地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调整、规范和解决。这对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提出了迫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