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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险基金的列支渠道为:行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单位部门预算,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其它事业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撤销、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承包者应当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破产企业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优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险费由社保中心或税务部门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公布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列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数,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增值部分免征税费。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
  第二十七条 社保中心为所有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编码采用公民身份号码。
  第二十八条 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和金额。
  (一)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含个人缴纳部分)记入:4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记入;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5%记入。
  (二)退休人员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70周岁以下按全年500元记入;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按全年550元记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年900元;企业退休劳动模范的个人账户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另行增加,其中:国家级劳模每人每年增加400元,省级劳模每人每年增加200元。
  第二十九条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医疗费用,往年个人账户既可以用于门诊也可以用于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部分。个人账户中当年如有结余,可按规定计息。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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